青海:二孩不审批要登记,仅适用于生育政策内的家庭_西部试管中心

青海:二孩不审批要登记,仅适用于生育政策内的家庭

来源:西部试管中心 作者:西部试管中心 更新时间:2024-12-05 点击数:

青海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省卫生计生委也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制定下发《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1,对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实行审批,并就生育登记对象、内容、所需材料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以及牧区少数民族牧民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均需进行生育登记。登记方式可以现场登记,夫妻在怀孕或生育前后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也可以网上登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系统、移动客户端等形式,进行生育登记;还可以委托登记,夫妻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夫妻因故未能在生育前登记的,需于生育后2个月内进行补登。

登记内容需要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登记时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需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签字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生育后补登生育信息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青海省二孩新政策

出生医学证明

青海省对于夫妻生育有的新的要求,比如: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如果两个子女其中有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就意味着青海省夫妻最多可生育三位子女。

2018年3月24日修订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规定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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